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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谢桐平

姓名:谢桐平
执业年限:12年
执业证号码:12330201010132924
联系电话:18645113888
社会职务:黑龙江省民事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个人简介:自2010年从业以来,谢桐平律师已从事律师行业十二年之久。从业十二年以来,谢桐平律师以其较高的素养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谢桐平律师擅长领域为公司法、民商法领域,执业期间内曾代理过众多有着广泛影响的诉讼及非诉案件,累计案件所涉标的额超过50亿元,参与并主导大型国企改制、国家级中华老字号企业重整。谢桐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为最高信条,坚守律师职业道德,秉承“服务至上”的理念,保守客户个人秘密。多年来,谢桐平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使得其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谢桐平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皆办为“精品案件”为服务目标,不辞劳苦,诚信待人。此外,谢桐平律师总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条文与业务经验使案件转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代表案例:
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行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局交付了土地,但交付的土地没有达到净地的标准。双方就如何净地的问题沟通了长达七年之久,但始终未果,后该市国土资源局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所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了该案件,指派谢桐平律师负责该案的具体代理工作。代理该案件后,谢桐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协助委托方组织了充分的证据。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谢桐平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出让的土地没有达到净地标准,存在违约,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被告延期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符合《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无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原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超过30%应确定为过高。结合本案,假设被告逾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那么违约金最多应为原告实际损失的130%,本案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主张虽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被告认为本着公平原则,在原告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情况下,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相当于被告将土地出让金交纳后,原告相应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谢桐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较之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相比,为被告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达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