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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闫铭钊

姓名:闫铭钊
执业年限:13年
执业证号:12330200910487530
联系电话:18645107567
社会职务:黑龙江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黑龙江公益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个人简介:闫铭钊律师,2009年取得执业资格,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黑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
 
代表案例:
一、民事案例
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借款,借款金额为1.3亿元,某公司用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后某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未能按时还款,某银行遂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某银行委托我所对案件进行代理,在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闫铭钊律师负责此案。

   闫铭钊律师代理某银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闫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充分与法院沟通协商探讨,使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亿余元及相应利息、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仍然由我所闫铭钊律师负责代理工作。在二审过程中,某银行与某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因该案涉及二审期间一方诉讼主体转让全部债权,案件涉及变更诉讼主体的问题,闫铭钊律师多次前往最高院与最高院办案法官沟通探讨变更诉讼主体问题,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援引及运用使得最高院认可某资产公司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主体适格,同时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终审判决作出后,闫铭钊律师继续负责执行程序的代理。经过努力,法院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两次拍卖、变卖程序,最终某资产公司全额接收了抵债资产。

   闫铭钊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学功底取得了银行及资产公司一致认可,该案虽历时久远,但最终避免了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维护了银行及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例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张某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法定期限内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我所接受一审被告的委托指派闫铭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闫铭钊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事实不清。1、公诉机关认定张景成构成犯罪的法规依据存在错误、与事实不符。(1)公诉机关错误认为涉事船只适用海事法规; (2)公诉机关错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条认定张景成渎职。(3)公诉机关认为的“应对涉事船只予以取缔”没有法律依据;2、公诉机关对相关文件依据的理解错误、与事实不符;3、公诉机关对海事处职责理解有误、与事实不符。(二)证明张某成有罪的证据不足。闫铭钊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决即张某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