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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是否违法?当心构成“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3-04-06 09:06:40

随着社会的发展,“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罪名。“帮信罪”的情形多种多样,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使用获取利益,这些行为很可能会涉嫌帮信罪。究竟什么是“帮信罪”?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一
大学生王某通过大学生兼职微信群寻找网络兼职工作时添加了收卡人的微信,收卡人让王某把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之后王某将卡给了收卡人,获利516元。此后短短两天时间内,王某提供的银行卡流水就达到了26万元。最终,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案例二
李某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拿给刘某使用,刘某给予一定报酬。尝到甜头的李某随后邀请了自己的亲戚朋友5人提供银行卡10张给刘某使用。一年期间,李某通过提供自己和他人名下10张银行卡获利6万余元,涉案金额达到30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什么是“帮信”罪?
201511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律师提醒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司法解释
201910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