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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人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2-06-27 11:39:00
在生活中,有部分业主以未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人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业主是否可以主张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履行物业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普通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另一种方式是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也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均系建设单位选定,而非业主选定。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时,包含了双方之间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由建设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后来的业主产生拘束力。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所以业主不能以未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人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