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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出租危房用于经营酒店,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09-14 14:36:5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6期(总第310期)
案情简介:
饶某系酒店经营者,2011年通过招投标程序承租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合法占有的某办公用房用于酒店经营并办理装修手续进行施工。案涉房屋于2007年已被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鉴定为D级危楼,应立即拆除。但是,物资供应站在明知出租房屋属于危楼的情况下,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租,且在招标文件中故意隐瞒了出租建筑物的真实状况。案涉房屋在出租前从未进行过加固,即使无任何外力作用仍随时可能发生倒塌。2012年1月,案涉房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倒塌,双方就合同效力、损害责任等事由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在效力等级上属部门规章,但是,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结合本案事实,在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