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
发布时间:2022-08-24 11:20:30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
与否及利益分配。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行使单方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解除过程
中,却往往只关注实体问题、即劳动者是否有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
权的情形,忽视程序问题,结果导致因程序瑕疵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了否定的
司法评价。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哪些程序问题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
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就是说,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通知工
会,这是解除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程序,就属于程序性违法,要承担不利
的法律后果。
但通知工会程序,并不意味着工会可以否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管是在
《劳动合同法》还是《工会法》中都没有赋予工会对相关事项的决定权。在通知程序
正确的前提下,工会其实也只是具有参与权。即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不是让工
会审议通过,而是意见的征求,对于工会的意见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采
纳,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充分说明,工会对劳动者
权益维护职责的行使,不能替代和否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